国光知识产权,印制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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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就是说,“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是相同的。本案行为人印制销售的B未注册商标标识,与A注册商标标识只是近似,并不相同。因此,对本案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
不过,果农和贩运户购买并使用涉案纸箱包装其蜜柚,也就使用了与A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㈠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刘某的行为,则是有意为果农和贩运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样侵害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定性。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承印人只需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并审查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和不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商标注册标记,就尽到了审查之责。在承印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能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要求承印人对所有未注册商标标识去查询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不可能也不经济的。由于A注册商标仅在本地知名度高,刘某又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印版,从常理上来讲,对于B未注册商标标识与A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外省的F印刷公司是很难知晓的。在没有证据证明F印刷公司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S印版中心作为商标标识的制版人,也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但是,S印版中心明知A注册商标在本地知名度高,仿照该注册商标标识制作的近似的B商标标识,用于包装蜜柚肯定会造成市场混淆,却仍然为刘某设计制作了印版,有意为刘某侵犯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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